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鍍覆前消除應力和鍍覆後除氫處理規範(HB/Z 318-1998)

  • 1. 範圍


        本标準規定了鋼制零件為減少氫脆敏感性,在金屬鍍覆和化學覆蓋工藝之前消除殘餘應力和鍍覆後消除氫脆的處理規範。
        本标準适用于鋼制零件在進行各種金屬鍍覆和化學覆蓋工藝之前消除應力和鍍覆後除氫的處理,其它與滲氫有關的化學或電化學處理也應參照執行。
  • 3. 加熱設備要求


    3.1
        用于鍍覆前消除應力和鍍覆後除氫的烘箱,每個加熱區至少應有兩支熱電偶,一支接記錄儀表,并應安放在有效加熱區内;另一隻接控溫儀表。其中至少一個儀表應具有報警功能并接報警裝置。工藝要求的溫度應反映在記錄紙上。
    3.2
        所用烘箱工作區溫度的均勻性,應符合 HB 5354 對第 III 類加熱設備的要求。
  • 4. 鍍覆前零件消除殘餘應力處理要求


    4.1
        凡抗拉強度大于或等于 1050 MPa 的鋼制零件,為了減少由于機械加工、磨削、冷成形、冷矯正等工序產生的殘餘應力并防止鍍覆時開裂,鍍覆前應按表 1 規定進行消除應力處理。
    4.2
        消除應力的處理溫度,必須低于該材料的回火溫度,而消除應力的時間,可随材料強度級别的提高而延長,但以不超過 10 h 為宜。消除應力的保溫時間,應從烘箱指示儀表所指示溫度達到規定值時算起。
    4.3

        為改善鋼制零件疲勞強度而進行的按 HB/Z 26 噴丸強化或按 HB/Z 170 孔擠壓強化工序,應在零件消除應力處理之後和鍍覆之前進行。特殊情況下,消除應力在噴丸強化和孔擠壓強化之後進行時,其溫度不得超過 220℃ 。

    表1  零件鍍覆前消除應力處理要求

    組别材料抗拉強度,Mpa溫度,℃保溫時間,h
    1  碳鋼和低合金鋼  <1050  不要求不要求
    2  碳鋼和低合金鋼
      ≥ 螺紋件
      ≥1300 非螺紋件
    低于其最低回火溫度 30,
    或 190±10
    ≥ 3
    3
      高強度鋼:
     30CrMnSiNi2A
     GC-4
     300M
     
      ≥1500
      ≥1700
      ≥1800
     
      190 ± 10
      190 ± 10 
      260 ±10
     
    ≥ 4 
    ≥ 3 
    ≥ 4 
    4  滲碳件或滲氮件(包括回火溫度低于200℃的鋼件)  ——  140 ± 10≥ 3

    4.4
        零件消除應力後應有工序合格證。零件除消除應力外的其他鍍覆前要求應符合 HB 5034 的規定。
  • 5 鍍覆後零件除氫處理要求


    5.1
        凡抗拉強度大千或等于 1050MPa 的鋼制零件,鍍覆後都應按表 2 的規定進行除氫處理。對在内部壓力下工作的零件及冷作硬化件,其抗拉強度低于 1050MPa 也應按表 2 第 1 組進行鍍覆後除氫處理。
    5.2
        零件在鍍覆後應盡快進行除氫處理。鍍覆至除氫處理之間的間隔時間,對抗拉強度大于 1300 MPa 的鋼制零件,不得超過4h, 等于或小于 1300 MPa 的鋼制零件不得超過10h。
    5.3
    零件因鍍覆缺陷需退鍍并重新鍍覆時.退鍍前應經除氫處理。若退鍍過程中出現滲氫現象, 退鍍後仍需增加除氫處理。
    5.4
        電鍍後的彈簧和其它易受到彎曲的零件,在除氫處理之前,不應受到彎曲。鍍鋅和鍍镉之後要進行鈍化處理的零件,鈍化應在除氫處理之後進行。
    5.5

        除氫處理的保溫時間,應從烘箱指示儀表所指示溫度達到規定值時算起。除氫處理的保溫時間必須連續計算,中途不得打開烘箱門,放入或取出零件。

    表2 鍍覆後除氫處理要求

    組别材料抗拉強度,Mpa加工工藝溫度,℃保溫時間,h
    1所有零件  1050~1300 任何電鍍和化學覆蓋工藝190±10≥ 4
    2所有零件
      >1300
    (除4~7組以外全部零件)
     刷鍍镉,錫,鉛
     鍍鉻;
     酸浸檢查,發藍
     酸性溶液退鍍後
    190±10≥ 8
    3所有零件
      >1300
    (除4~7組以外全部零件)
     低氫脆鍍層(镉,鉻, 鎳);
     鍍鋅,鍍銀,
     鍍銅,鍍錫,
     鍍鉛-錫合金
     化學鍍鎳
    190±10
     
    ≥ 23
    4滲碳、滲氮件  ——  任何電鍍和化學覆蓋工藝,酸性溶液退鍍後140±10≥ 4
    5彈簧鋼零件彈簧回火  任何電鍍和化學覆蓋工藝190±10≥ 4
    6所有零件  ≥ 1050 磷化102±5≥ 8
    7
    高強度鋼:
    30CrMnSiNi2A
    GC-4
    300M
     
      ≥1500
      ≥1700
      ≥1800
     鍍 Cd-Ti190±10≥ 12
     低氫脆鍍镉,
     鍍鎳,鍍鉻
    190±10≥ 23
     刷鍍190±10≥ 8
     酸浸檢查190±10≥ 8
     酸性溶液退鍍後190±10≥ 8

    5.6
        對于同一個零件上有兩種鍍層的零件(例如鍍鉻+ 鍍镉或鍍鎳+鍍镉),隻要兩種電鍍工藝是在 4h 之内完成并且除氫溫度相同,其鍍覆後的除氫處理可以合并進行;保溫時間,以要求除氫時間較長的一個鍍種為準。
    5.7
        某些鍍覆零件,按需要可在油槽(38#或52#汽缸油)中除氫。
    5.8
        零件除鍍覆後除氫處理之外的其它質量控制, 應符合 HB 5335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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